发布者:曹仕发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5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曹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保证金和工地垫付工人工资费用及工具运输费用共计152902元(保证金20000元+垫付工人工资108952元+垫付工地设备款13950元+工具运输费用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5290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9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暂计2024年1月26日为616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张某某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保证金20000元、垫付工人工资10450元、垫付工地设备款17250元、工具运输费用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某自愿向张某某支付18000元,张某某同意该款分二期支付,即郭某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
二、若郭某有一期未按上述还款期限还款,则视为所有的债务到期,张某某有权以本案所有尚欠的款项依据本调解书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合计1420元,由张某某负担710元,郭某负担710元,该款限于七日内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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